“兼投不兼中”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?“兼投不兼中”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?
答复: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,不得评标。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,在采购文件中对“兼投不兼中”作出约定,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。
问题
某项目评审结束后,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来函称项目经理因故不能到位,将放弃中标资格。此时,中标候选人还没挂网公示。请问可以直接公示第二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吗?
解析
该项目评审已经结束,评标委员会已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。建议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名单,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。
由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已经来函放弃中标资格,公示结束后可按照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,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。